環保標章與綠色消費

環保標章與綠色消費

在行將邁入21世紀之際,綠色設計、生產、行銷及消費已然成為風潮。不僅許多國際經貿組織均在熱烈討論綠色消費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運用經貿措施遂行環保目的之趨勢也日益明顯。綠色消費所宣導的觀念,是改變消費模式(pattern),以降低天然資源、毒性物質之使用及污染物排放,其目的在追求更佳之生活品質並不影響後代子孫的權益。那麼要如何改變消費模式?利用簡單但精確的各種說明、符號或圖形將某種產品(含服務)的環保特性充分表達出來,並訴諸於消費大眾,便是最好的教育方式之一,這些說明、符號或圖形便是「環境標誌與宣告」。簡言之,「環境標誌與宣告」是廣告行為,藉由爭取消費者之認同,採購較環保的產品而達到環保之目的。「環境標誌與宣告」之種類與定義依據國際標準組織(ISO)已公告之ISO 14020系列標準之定義,計有三類「環境標誌與宣告」。即第一類環保標章,第二類廠商自行宣告的環境訴求,及第三類環境宣告:

除了上述三類「環境標誌與宣告」外,在市場上還有一些僅針對單一產品或行業(如造紙業、漁業)、單一環保特性(如能源之星、省水標章、有機農業等)或取自永續自然資源之原料(如自人工林而非原始森林砍伐而得之木材)的「環境標誌與宣告」,可統稱之為第四類。下表係採用幾個指標來區隔第一、二、三類「環境標誌與宣告」。所謂「要求事項」,係指第一類環保標章之規格標準(criteria)中,包括了不止一項要求。例如洗衣機的規格標準中,含有用電量、用水量、塑膠組件標示、包裝紙箱規格等多項要求。第三類環境宣告因係利用參數群來表達產品的環境數據,因此也是多重要求。在「選擇性」部分,第一類環保標章僅頒發給每一產品項目下,環境表現最優良的 (通常為前20~30%)產品,因此具鼓勵作用,而第二、三類「環境標誌與宣告」則無此作用。
第一類環保標章與第三類環境宣告均需經過獨立、公正且與產品買賣雙方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者」確認或驗證。在第一類環保標章係由執行單位驗證,在第三類環境宣告則為確認(生命週期評估技術之關鍵性審查可被視為「確認」)或更進一步「驗證」。第一類環保標章的註冊商標多半屬於政府單位,如我國與加拿大之環保標章商標專用權分屬於環保署及環保部(Environment Canada)。但也有屬於私人機構者,如美國綠標籤(Green Seal)基金會,瑞典自然保育協會(Society of Nature Conservation)等。廠商若要使用第一類環保標章,需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合乎產品規格標準及其他要求事項(如繳交申請費、通過廠址稽核等)後,獲准授權使用。第二、三類「環境標誌與宣告」純係廠商自發性行為,故無申請使用之必要。此外,第二、三類不可使用專用商標(除廠商或驗證單位本身之商標外),以免造成混淆。在科學技術基礎方面,第三類環境宣告強調生命週期評估技術的使用(至少要完成生命週期盤查分析);第一類環保標章僅要求有生命週期考慮;第二類環境訴求因多數為單一訴求(例如省水或省能),故無生命週期考慮。所謂生命週期考慮,意指鑑別出在產品生命週期中,最能減少對環境造成不利衝擊的部分,例如洗衣機在「使用」階段對環境造成的衝擊最大(佔90%以上),而在其他階段(原料取得、製造生產、運銷及廢棄)對環境衝擊並不大,因此鼓勵廠商改善洗衣機的用水與用電量可以立竿見影。綜合以上所述,第一類環保標章強調的是「獲得標章的產品是最優良的產品,消費者看到標章即可安心購買」,第二類環境標誌則強調「廠商對產品環保性的訴求一定要是正確的,可查證的及不誤導消費者的」,因此其廣告行為必須受到約束。第三類環境宣告則認為第一類環保標章或第二類環境標誌都沒有把產品對環境的衝擊完整地向消費者透露,因此要以生命週期評估技術為依據,而且要消費者自行選擇最好的產品。 

第一類環保標章原則與程序

在ISO/CNS 14024標準中,規定了第一類環保標章執行組織應遵守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以避免造成不必要之貿易障礙。此外,亦鼓勵執行組織之間的相互承認與合作,將廠商之負擔降至最低。第一類環保標章之執行程序一般可分為五個步驟:(1)篩選產品項目,(2)研擬產品規格標準,(3)公告接受申請,(4)與廠商簽約並核發使用證書,(5)後續追蹤考核。由於產品規格標準每2~3年應檢討修正一次,因此第一類環保標章的產品規格標準是不斷向上提昇的,如此才能鼓勵產品的創新。我國之環保標章制度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環保標章推動作業要點」以及「環保標章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施行,目前完全符合ISO/CNS 14024標準。 

第一類環保標章與貿易之關係

在世界貿易組織推動貿易自由化之後,全球各國(特別是開發中國家) 紛紛降低產品進口關稅,但是各種非關稅措施(例如品質標準或是產品標示/標章規定)卻越來越多。這些措施可能會形成所謂技術性貿易障礙。由於各個國家(或區域)的第一類環保標章產品規格標準均係以其國家(或地域)之環境特性為主要考量而制定的,進口品較難符合其規格標準,致使許多國家十分關切第一類環保標章是否會被濫用,形成保護其國內產業之措施。例如我國洗衣清潔劑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中,對含磷量之要求較其他國家為嚴格,其原因即在於我國水體優養化情形已十分嚴重。進口洗衣清潔劑,縱使已獲得其他國家(或區域)之環保標章,也不見得可以符合我國之規格標準。不過洗衣清潔劑中的磷,係在「使用」階段中釋出,並可能在進口國造成污染,因此應不致有故意造成國際貿易障礙之虞。但若進口國在洗衣清潔劑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中,加入對「生產製造」階段之要求,例如「產品生產工廠排放廢水中的含磷量不得大於10 ppb」,則除非出口國工廠廢水進入水體之後,會污染到進口國之水體,否則此要求可能被視為有意造成國際貿易障礙。這種要求進口產品符合其本國環保法規之要求,稱之為「越境管轄權主張」。